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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仲裁裁決後如何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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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立案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在七日內審查立案,並移送執行機構;對不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執行機構在接受移送後,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執行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執行結束。

做出仲裁裁決後如何申請執行?

在法院執行過程中,作為申請人應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時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財產線索、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的能力及被執行人的下落等情況,以利於執行。否則,在人民法院無法查到被執行人財產時,申請執行人應承擔執行不能的風險。

申請執行人瞭解到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但自行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確有困難的,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調查。但申請執行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

被執行人在接到人民法院執行書後,應當主動向人民法院進行財產申報,申報內容包括自己的財產狀況、可供執行的財產以及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相應的財產狀況證明檔案。

針對財產,法院在執行中可以採取

1.凍結、劃撥存款,提留收入;

2.搜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財產;

3.強制遷出房屋等多種方式。

但人民法院在採取這些措施時,會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要費用。

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有義務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兩次傳票傳喚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拘傳。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隱匿、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綜上所述,仲裁裁決書一經下達具備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按照裁決要求執行,如果逾期拒不執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接到申請後,經過法院執行庭的再審查,如果符合申請執行要求的按照程式強制執行,不符合執行條件的可以做出不予執行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