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區業委會的產生方式有什麼?
一般情況下,業主委員會有兩種產生方式:
1、首屆業主委員會由小區全體業主投票選舉產生;
2、根據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規則進行選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通常為5~11人,也可以根據小區情況在議事規則或管理規約中對委員人數進行約定。
二、任職條件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由5至11人單陣列成。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 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模範履行業主義務;
(四) 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五) 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
(六) 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業主委員會委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
2.能夠遵守物業管理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
3.有一定組織能力和必要工作時間,能夠較好履行業主委員會成員職責;
4.品行端正無劣跡;
5.熱心公益事業。
三、職責
1.《物業管理條例》規定: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2.《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
比如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頒佈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示範文字)【滬房地資物[2008]389號】規定:
業主委員會除依法履行職責外,同時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二)擬訂業主委員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三)擬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修改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四)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五)擬訂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有部分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收益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六)擬訂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七)擬訂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方案,報業主大會決定;
(八)對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處理;
隨著購買房產的人數不斷增加,業主的法律意識不斷的提高,也是會在各個方面都維護著自己的權益,那麼也是會要求房屋物業管理部門以及業主代表成立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也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著業主的利益並實行業主的各項權利,同時也是可以向物業管理部門反應業主的實際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