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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 | 開設賭場罪的量刑是什麼

治安管理 閱讀(2.7W)

犯罪嫌疑人有的時候所表現出來的狡猾程度,其實如果用在正道上的話保不齊還能幹出一片大好天地來,可惜當事人也許就是在動歪腦筋的時候總能想出一些不靠譜的主意,甚至是不惜掛羊頭賣狗肉的做出一些違反法律規定的事,就像是最近發生的農產品開設賭場罪。那麼,農產品 開設賭場罪的量刑是什麼?

農產品 開設賭場罪的量刑是什麼

一、農產品 開設賭場罪的量刑是什麼?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路、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蔘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蔘與賭博的。

二、構成開設賭場罪的條件有哪些?

所謂開設賭場,是指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

刑法修正案(六)》將“開設賭場罪”從賭博罪中分離出來成為新罪名。開設賭場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為故意,以營利為目的,客體是賭場,客觀方面表現為營業性地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

開設賭場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營利為目的,以行為人為中心,在行為人支配下設立、承包、租賃專門用於賭博的場所。提供賭博用具讓他人賭博的,其場所公開與否並不影響犯罪構成。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除傳統的營業性地為賭博者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接受賭客投注,以供他人賭博外,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電話投注的方式進行賭博,而參與者並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屬於開設賭場。

一旦賭場開始正式營業,並有人實際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與開設者是否實際獲得利潤無關緊要。開設賭場的人自己參與賭博,並與賭博為業的,可以考慮以本罪和賭博罪並罰。

我國對於開設賭場罪沒有區分什麼農產品或者是其他物品,所以農產品開設賭場罪也一律按照刑法當中對賭場罪的量刑處置。平時手頭如果有閒錢的話應該合理的使用,與其全部都浪費在賭博上,還不如去市場當中尋求一些有投資價值的理財產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