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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罪刑法條文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81W)

開設賭場罪刑法條文是怎麼規定的?

開設賭場,聚眾賭博的行為對社會造成了嚴重的危害,許多人因賭博而走上偷竊、搶劫等犯罪道路。因此,在我國開設賭場是可以構成犯罪的,刑法中的相關規定也對該罪如何處罰作了規定。本站小編下面就為大家提供開設賭場罪刑法條文,相信對您瞭解相關知識會有所幫助。

一、開設賭場罪刑法條文是怎麼規定的?

《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開設賭場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觀萬面表現為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和開設、經營賭場的行為。

三、開設賭場罪的立案標準

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路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路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第四十四條[開設賭場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

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犯罪人員有開設賭場,聚眾賭博等行為的,會被判處三年以下的刑期,但如果該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會被判處三年到十年的刑期。開設賭場罪並不僅僅包括現實中的賭場,目前有許多在網際網路上開設的賭博網站也符合開設賭場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