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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罵人民警察處罰依據是怎麼樣的?

治安管理 閱讀(2.22W)

一、辱罵人民警察處罰依據是怎麼樣的?

辱罵人民警察處罰依據是怎麼樣的?

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以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 500 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治安管理處罰的其他程式有哪些?

1、傳喚。公安機關對違法治安管理的人,需要傳喚的,使用傳喚證。對於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2、訊問。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應當如實回答公安機關的訊問。訊問應當製作筆錄;被訊問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後,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訊問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3、取證。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材料時,有關單位或公民應當積極予以支援和協助。詢問證人時,證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訊問應當製作筆錄。證人經核對無誤後,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4、 裁決。經訊問查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條款裁決。

5、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訊問查證。對情況複雜,依照本條例規定適用拘留處罰的,訊問查證的時間不超過24小時。

綜合上面所說的,辱罵人民警察就是嚴重的阻礙執法人員進行執行公務,這種行為是會按治安條款來進行處罰的,對於處罰的標準就會按違法的情節來進行確定,如果是屬於以威脅的方法進行犯錯的,那麼就會按刑事條款來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