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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眾的辱罵警察會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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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眾的辱罵警察會怎麼樣?

當眾的辱罵警察會怎麼樣

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定障礙的;

(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侮辱罪應該怎麼認定?

1、侮辱行為必須公然進行,所謂“公然”侮辱,是指當著第三者甚至眾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聽到、看到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公然並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場。如果僅僅面對著被害人進行侮辱,沒有第三者在場,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則不構成侮辱罪。因為只有第三者在場,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譽受到破壞。

2、侮辱物件必須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但必須是具體的,可以確認的。在大庭廣眾之中進行無特定物件的謾罵,不構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為本罪的侮辱物件,但如果行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實際上是侮辱死者家屬的,則應認定為侮辱罪。

3、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雖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但不屬於情節嚴重,只屬於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手段惡劣,後果嚴重等情形,如強令被害人當眾爬過自己的跨下;當眾撕光被害人衣服;給被害人抹黑臉、掛破鞋、帶綠帽強拉遊街示眾;當眾脅迫被害人吞食或向其身上潑灑糞便等汙穢之物;當從脅迫被害人與屍體進行接吻、猥褻行為;因公然侮辱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者自殺身亡;多次侮辱他人,使其人格、名譽受到極大損害;對執行公務的人員、婦女甚至外賓進行侮辱,造成惡劣的影響等。

如果行為人在警察依法執行公務的過程中,辱罵警察妨害警察執法的,情節嚴重的涉嫌構成了妨害公務罪。以暴力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是單純的罵人只是民事侵權行為,一般不會受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