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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罵民警後續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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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辱罵民警後續怎麼處理?

辱罵民警後續怎麼處理?

辱罵民警的行為若是達到情節嚴重的會以犯罪論處。辱罵民警後續怎麼處理主要看是否構成犯罪,日常罵警察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僅僅涉嫌侮辱他人,嚴重的構成侮辱罪,但如果在警察執行公務過程中辱罵警察,情節嚴重可構成妨害公務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特別是《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對公然辱罵他人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行為時,會受到法律應有的處罰。

一般侮辱違法行為與侮辱罪的界限:侮辱他人的行為,只有達到情節嚴重的,才以犯罪論處。一般侮辱行為,情節輕微的,不以犯罪論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相關規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什麼樣的行為是阻礙、妨害民警執行職務行為

阻礙、妨害民警執行職務違法犯罪行為形式表現多樣,大體可以分為三個方面:

(一)言語方面。

一是侮辱謾罵。對民警的執法形象或個人人格進行辱罵、詛咒;

二是威脅恐嚇。對民警進行言語上的挑釁,威脅民警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三是栽贓誣陷。以莫須有的名義挑撥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眾或媒體誤解。

(二)肢體方面。

一是物理阻礙。通過用肢體攔、擋、堵、截等行為阻礙民警執行公務,使得民警不能接近或帶走被執法物件;

二是肢體衝突。使用肢體上的推、拉、扯、拽等行為干擾民警執行公務,不以造成警察傷亡為目的,而是為了使被執法物件掙脫被控制或管制狀態;三是暴力抗法。以打、砸、搶、殺等措施對抗民警執行公務,造成民警傷亡失去戰鬥力,最終達到脫離被控制或管制狀態的目的。

(三)其它方面。表現為以凌弱、無辜自居嚷鬧,或以自傷、自殺威脅,拒絕民警執行公務,引起群眾圍觀、起鬨,造成執法現場混亂。

辱罵民警若是構成故意阻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構成犯罪的,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只是情節輕微的,不構成犯罪的,一般是拘留五天以下,或者是被罰款五百塊錢以下。辱罵民警後續會怎麼處理主要還是看是情節嚴重與否,是否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