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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辱罵民警屬於什麼行為?

治安管理 閱讀(1.78W)

一、公民辱罵民警屬於什麼行為?

公民辱罵民警屬於什麼行為?

如果行為人只是單純的罵人只是民事侵權行為,也是違法的,但不會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一般不會受到處罰。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釋出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定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二、辱罵民警是否屬於阻礙執行職務行為?

阻礙、妨害民警執行職務違法犯罪行為形式表現多樣,大體可以分為三個方面:

(一)言語方面。

一是侮辱謾罵。對民警的執法形象或個人人格進行辱罵、詛咒;

二是威脅恐嚇。對民警進行言語上的挑釁,威脅民警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

三是栽贓誣陷。以莫須有的名義挑撥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眾或媒體誤解。

(二)肢體方面。

一是物理阻礙。通過用肢體攔、擋、堵、截等行為阻礙民警執行公務,使得民警不能接近或帶走被執法物件;

二是肢體衝突。使用肢體上的推、拉、扯、拽等行為干擾民警執行公務,不以造成警察傷亡為目的,而是為了使被執法物件掙脫被控制或管制狀態;

三是暴力抗法。以打、砸、搶、殺等措施對抗民警執行公務,造成民警傷亡失去戰鬥力,最終達到脫離被控制或管制狀態的目的。

(三)其它方面。表現為以凌弱、無辜自居嚷鬧,或以自傷、自殺威脅,拒絕民警執行公務,引起群眾圍觀、起鬨,造成執法現場混亂。

綜上所述,民警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配合人民警察執行職務,在現場必須絕對服從民警,任何原因都不能成為對抗的藉口,公然辱罵民警阻礙執法,藐視執法權威,挑釁公眾底線,現場教育警告當事人不停止,即便情節輕微依然會受到相應處罰,情節嚴重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