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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罵警察的治安處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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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辱罵警察的治安處罰標準是什麼?

辱罵警察的治安處罰標準是什麼?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特別是《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對公然辱罵他人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行為時,會受到法律應有的處罰。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以威脅方法實施法律上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二、襲擊人民警察應該怎麼處罰?

行為人使用暴力方式襲擊人民警察的,構成襲警罪,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但是如果襲擊行為符合“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條件,也不能作為犯罪處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在公眾場合辱罵警察會被罰款或者拘留,如果存在襲擊警察的行為,構成襲警罪之後,可以按照最新修訂的刑法中的襲警罪進行處罰。情節較輕,危害不大的,不認作犯罪,不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是使用暴力手段,襲擊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