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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單純的辱罵警察犯法嗎

治安管理 閱讀(1.14W)

一、只是單純的辱罵警察犯法嗎?

只是單純的辱罵警察犯法嗎

單純的罵人只是民事侵權行為,也是違法的,但不會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一般不會受到處罰。如果因為警察違法導致的和警察發生衝突。一方面可以向其所在的單位派出所或公安局投訴,另一方面,如果違法行為是職位行為的,可以向其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縣、區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對於人民警察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我國《人民警察法》規定了明確的投訴渠道以及相應的處罰措施。

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二、襲警一般怎麼處理?

拒絕或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定障礙的

(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襲警罪認定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警察正常的執法管理活動。侵害的物件,是依法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

(二)、客體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行為。根據《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

1、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2、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在執行相關職務和處置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及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主體要件

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是正依法執行職務工作人員,而故意對其實施暴力或者威脅,使其不能或嚴重影響不能執行職務。

警察在執行公務時,一些當事人由於有牴觸的情緒,採用謾罵和毆打的違法手段阻礙警察的正常執法的工作,對於這種侵權的行為情節較輕的會被治安處罰,如果造成的情節後果嚴重構成犯罪的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