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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屬於原告的舉證責任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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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屬於原告的舉證責任原則是什麼?

民事訴訟屬於原告的舉證責任原則是什麼?

原告對本人的主張是負有舉證責任的,事實上也不僅是原告,一般被告針對自己的答辯理由或者相關主張也負有舉證責任。如果當事人因為某些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也可依法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民事訴訟中原告的舉證責任的規定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二、民事訴訟法證據規則誰主張?

第一, 原告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原告起訴必然提出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並且需要對其主張和維護主張的根據提出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

第二,被告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被告在應訴、答辯過程中,可能對原告的主張進行承認、否認或反駁,或者提出反訴。被告應當以提出一定的事實情況為依據,使否認、反駁、反訴成立,所以應負舉證責任。

第三,第三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是否負舉證責任應視具體情況而定。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附隨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參加人,對當事人之間的主張及事實情況不負舉證責任。但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當判決涉及應承擔實體義務而提出自己的主張時,就應對此承擔舉證責任。

第四, 共同訴訟人在訴訟中無論是居於共同原告的地位還是居於共同被告的地位,他們對自己的主張與反駁均負有舉證責任。

第五, 訴訟代表人的舉證責任是代表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對所代表一方當事人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此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這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

總的來說,對於原告來講,如果向法院起訴,不能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提起訴訟,就算人民法院會立案,但是沒有證據,人民法院不會支援原告的訴求,原告需要承擔敗訴的法律風險。另外,類似於醫療事故侵權糾紛,高空墜物侵權糾紛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