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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舉證的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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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誰主張,誰舉證。

民事訴訟舉證的原則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主張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二)主張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2、證據證明標準較低,當事人自認的事實無需舉證,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於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對於涉及身份關係、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應當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實,不適用前款自認的規定。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3、對於常識性、生活經驗法則可推導的事實無需舉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條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

(一)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眾所周知的事實;

(三)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四)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基本事實;

(七)已為有效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第六項、第七項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所以在一個案件中,雖然我國的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但是畢竟有一些證據,他是屬於客觀事實,或者是大眾都知道的事情,不再需要當事人還額外的來提出證據證明這個事情,所以這些情況也是不需要舉證的,但除此之外,一些主張訴求都是必須要由當事人自己來舉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