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管轄>

如何在民事訴訟中質證對方發票?

訴訟管轄 閱讀(1.27W)

民事糾紛在我們生活中常常會遇到,在進行民事訴訟時,我們需要證據來輔佐我們的訴訟請求,證據有多種多樣,但有些證據可以直接作為證據,有些就不可以,需要其他證據證明才可以作為辦案的依據。其中就包括髮票作為證據,我們就有權質證它,以下我就為大家整理一些如何在民事訴訟中質證對方發票,僅供您參考。

如何在民事訴訟中質證對方發票?

民事訴訟中質證對方發票

一、質證

質證是指在庭審過程中,由一方出示證據,並說明證據來源及證明內容,而由對方就證據本身及證明內容進行辨認、質疑、反駁的一項訴訟活動。在質證過程中,

法官可就相關證據詢問當事人,有些地方法院還允許當事雙方相互詢問。

《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等七種。法諺曰:證據是訴訟之王。司法裁判通過證據來認定相關

事實,而不問案件的客觀情況,證據是否充分、證據鏈是否完備直接影響裁判結果。

二、發票的質證

對於發票的質證可以從發票的完整性,取得的合法性,以及發票的內容來進行質證。例如:

1、發票是原件還是影印件

2、發票的來源是否合法

3、發票是否存在瑕疵、偽造的痕跡

4、發票是否是本案件的所要的發票

5、發票是否符合本案件的要求等等

要使該發票證據成為判決依據,必須該發票符合民事訴訟證據的三性。

三、民事訴訟證據三性

1、客觀性。

指作為民事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也就是說,作為證據事實,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它以真實而非虛無的、客觀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現於客觀世界,且能夠為人所認識和理解。為此,一方面要求當事人在舉證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實的證據,不得偽造、篡改證據;要求證人如實作證,不得作偽證;要求鑑定人提供科學、客觀的鑑定結論。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客觀全面,不得先入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審查核實證據時必須持客觀立場。

2、關聯性

指民事證據必須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有內在的聯絡。也就是說,只有對於認定要件事實有幫助的事實材料才有法律意義。這種事實材料所表現出來的關聯性一般以兩種形式表現出來:

(1)、直接的聯絡,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本身就是待證事實的一部分;

(2)、間接的聯絡,如事實材料所反映出來的事實能夠間接證明某一待證事實成立。

3、合法性

指作為民事案件定案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並且其獲得、提供、審查、保全、認證、質證等證據的適用過程和程式也必須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綜上所述,不是所有的發票都可以作為直接證據,非法的,不完整的發票就不能作為證據,要使該發票證據成為判決依據,必須該發票符合民事訴訟證據的三性。關於這方面的想要了解更詳細,歡迎諮詢本站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