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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對證人發問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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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辦理民事案件中,證據常常是案件進展的重要憑證。所以,證據對於此類訴訟案件的影響十分巨大。因此,當事雙方都需要儘可能多手機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意識判罰有利於自己一方。那麼,民事訴訟中對證人發問的方式有哪些?

民事訴訟中對證人發問的方式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證人詢問方式有哪些?

在民事證據調查程式中,對證人證言的調查有兩種最為基本的方式,一種是交叉詢問,即由雙方當事人對證人進行主詢問和反詢問的方式,這是“當事人主控型”證據調查程式中對證人調查的主要方式;另一種是職權式詢問,即由法官直接詢問,這是“法官主控型”證據調查程式中對證人調查的主要方式。兩者的區別是一種對抗與非對抗的區別。從世界各國的民事訴訟司法實踐來看,英美法系國家多實施交叉式詢問,大陸法系國家則多實施職權式詢問。日本民事訴訟庭審調查中,呈現出當事人交叉詢問和法官職權詢問結合的狀態,不是單純地交叉詢問,也不是單純地職權詢問,可稱作結合式詢問。此外,針對一些特殊情況,詢問也有一些特殊的方式,可稱作特殊式詢問。這四種詢問方式,各有不同的詢問程式。

二、如何確認民事訴訟中證人證言的效力?

證人證言的效力認定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是一個複雜的問題,要求法官不但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法官還應具有全面的社會知識及審查判斷能力、綜合分析能力,不應因為證人易受認為、客觀因素的影響而否定其證明力,應依據具體案件的情況對其效力予以確認。

1、一方當事人提供了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對方有異議,但無證據予以推翻的,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2、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人證言,對方有異議,且有足夠證據予以推翻的或提出異議的理由正確,證言有明顯不實或不符合常理的,應確認該證言無效。

3、一方當事人提供了一個無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且無其他證據印證,應綜合全案情況確認其證明力。

4、一方當事人提供了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但其受作證能力的限制,應與其他證據相印證,如無矛盾的,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5、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人證言,對方當事人提出其與本案有利害關係,但無相應證據推翻的,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6、一方當事人提供多份相互矛盾證言,且證言重疊即證言反覆,法院又無法查清的,應確認證言無效。

可以知道,證人詢問的主要方式包括交叉詢問等多種,但在實際案件中,因為交叉式可以較快解決有關疑問,應用最為廣泛。與此同時,庭審法官也可以一句具體規定直接提問。而且這都會和判決結果直接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