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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質證順序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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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質證順序:在法庭審理中,質證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民事訴訟法質證順序如何規定?

1、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

2、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

3、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法律規定中庭審質證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4、宣讀鑑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

首先由原告口頭陳述其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然後由被告陳述案件事實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見。

被告提出反訴的,應陳述反訴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有訴訟第三人的,先由有單獨請求權的第三人陳述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再由無單獨請求權的第三人針對原、被告的陳述提出承認或者否認的答辯意見。

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由訴訟代理人陳述或答辯,也可以在當事人陳述或答辯完後,再由訴訟代理人補充。審判人員有權就案件事實進行詢問,歸納本案爭議焦點或者法庭調查重點,並徵求當事人的意見。

民法院依照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作為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依照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應當在庭審時出示,聽取當事人意見,並可就調查收集該證據的情況予以說明。

當民事訴訟案件有兩個以上單獨的訴訟請求的,當事人可以逐個出示證據進行質證。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准許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為出庭作證。

綜上所述,質證是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對當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證據就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力的有無、大小予以說明和質辯的活動或過程,作為訴訟活動中,在證據交換程式中或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的法庭調查階段,進行的前述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