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證據調查>

民事訴訟對證據質證的注意事項包括什麼?

證據調查 閱讀(1.29W)

一、民事訴訟對證據質證的注意事項包括什麼?

民事訴訟對證據質證的注意事項包括什麼?

1、質證準備。

收到對方的證據後,應當與當事人緊密溝通,就對方提交的證據形成質證觀點,主要圍繞證據的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同時有否證據可以反駁對方的這些證據。同時,對於複雜的案件,還是要求逐一對對方的證據提出的質證意見形成文字,類似於證據清單一樣,以便開庭過程中有所準備,在庭審後可以根據庭審情況的變化作修正,在提交代理詞中一併提交給法庭。同時,應當及時與承辦審判人員聯絡,詢問對方的舉證期限何時屆滿,屆滿前有否補充證據等。

2、質證技巧。

總的一個原則是圍繞著“三性”進行。首先要聽清楚對方在提供這些證據所要證明的內容。緊緊圍繞對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開展開質、辯、驗、判。逐一識別、判斷。就證據來源形成是否合法、與訴求的關係、有否完全質證、是否可用推定等發表綜合意見:

(1)原件/影印件;

(2)證據的來源是否合法;

(3)證據是否存在瑕疵、偽造的痕跡;

(4)證據本身內容上是否矛盾;

(5)證據與本案是否存在關聯性;

(6)證據是否能達到對方所說的證明目的;

(7)證據是否與無需舉證的事實相違背。當然每個證據的質證意見均應從三性著手,質證意見要有層次感,要有條理:1、2、3、首先是合法性的確認,其次真實性,最後是關聯性。也可以從形式到內容進行表述。但是,要注意:觀點要鮮明,不要含糊其辭。

二、民事訴訟質證的證據的特點

1、證據應具備真實性。

證據的真實性也叫做證據的客觀性或確定性。證據的真實性是證據最本質的特徵。它要求證據的形式和內容都要是真實的、是客觀存在的。案件事實發生後,必然在客觀世界留下其印象或痕跡。當事人為證據其主張,首先其提交法庭的證據必須是客觀的,不是為證明自己的觀點而偽造的證據。審判實踐中,當證人出庭作證時,法官首先要向證人釋明法律規定,要求其應保證作真實陳述,不得作虛假證詞;當被告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審理時,法官均要向原告交待:“因被告未到庭,原告應保證自己主張的事實,提交的證據都是真實的、合法的,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些都是對證據真實性的基本要求。

因此,對於證據的提供,當事人不僅要提供證據,還要確保提供的證據是真實的,當對證據的真實性產生分歧時,則提供證據的一方必須提供進一步的證據證明證據的真實性。當然,需要相對方提供輔助性義務時,相對方應予提供,否則亦應承擔不利於其的法律後果。如上述案例中,當對借條的真實性產生分歧時,原告李某應申請鑑定,證明借條中署名的真實性,而被告王某有義務提供其書寫真跡用於比對。如果被告不予配合,則其署名虛假的主張則不能成立。

2、證據應具備關聯性。

證據的關聯性又稱相關性,指證據與案件事實存在著客觀聯絡。與案件事實沒有客觀聯絡、不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不能成為案件的有效證據。證據與案件事實的聯絡是多種多樣的。有因果聯絡,條件聯絡,時間聯絡,空間聯絡,必然聯絡和偶然聯絡等。其中,因果聯絡是最常見、最主要的聯絡。一切傾向於證明待證事實可能存在或可能不存在的證據均為相關證據,否則不具有關聯性。當案件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狀態時,法官向當事人釋明舉證範圍時,應從證據的關聯性入手,要求當事人提供的證明與待證事實必須著或因果、因時間、或空間、或必然的聯絡等等。只有此類證據才能成為查明案件事實的有效證據。

3、證據應具備合法性。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證據的合法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證據收集途徑和方式要合法。證據的收集必須是依法進行的,只有合法收集的證據才能作為裁判的依據。通過違法侵犯人的身體、住所或者函件等其他通訊方法所獲得的證據不能採用。

(2)證據必須具備合法的形式。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形式有7種。這些證據形式是立法機關總結了我國多年的民事訴訟實踐經驗,並借鑑了古今中外民事訴訟法中合理因素的基礎上制定出來的。它反映了我國民事訴訟證據的內容。因此,凡是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形式就不能視為合法證據。

(3)證據必須有合法的來源。如果證據的來源不合法,就不能用作定案的根據。

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是質證的要求,只有符合“三性”的證據才能成為定案依據,而證據的真實性是證據的最本質要求。因此,為公平公正地處理案件,在案件事實真偽不明時,法官應從證據的完整性入手分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一直以來,訴訟可以比較充分全面保護個人的合法權益,比較公正,處理的結果生效後具有終局的法律效力,具有執行力,是人們解決糾紛的常見方式。民事訴訟律師庭審技巧和質證注意事項是需要我們瞭解的,具體民事訴訟的律師在庭審的時候幫助委託人取得官司的勝訴,主要得結合案件內容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