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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案件中如何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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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誰主張,誰舉證”是對舉證責任最典型的概括。

民事訴訟案件中如何舉證?

民事訴訟證據有以下幾種:

(一)當事人的陳述;

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當事人陳述作為證據的一個種類是我國的民事訴訟證據種類劃分中的特色。當事人是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主體,由於與訴訟結果有著直接的利害關係,決定了當事人陳述具有真實與虛假並存的特點。

(二)書證;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的證據。這種物品之所以稱為書證,不僅因它的外觀呈書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記載或表示的內容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三)物證;

物證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狀、質量、規格、特徵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是通過其外部特徵和自身所體現的屬性來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它不受人們主觀因素的影響和制約。

(四)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影、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和資料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證據。它包括錄相帶、錄音片、傳真資料、電影膠捲、微型膠捲、電話錄音、雷達掃描資料和電腦貯存資料和資料等。

(五)電子資料;

電子資料是儲存於電子介質中的資訊,包括電子簽名、格式化後的硬碟通過恢復取得的資訊等等,與傳統的錄影、錄音等視聽資料有所區別。

(六)證人證言;

證人是指知曉案件事實並應當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傳喚到法庭作證的人,證人就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稱為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鑑定意見是專業人員運用其專門知識,對案件證據材料進行分析鑑別,對專門性問題作出意見,以作為法官判斷相關證據真偽的參考依據。

(八)勘驗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訴訟過程中,為了查明一定的事實,對與案件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或物體親自進行或指定有關人員進行查驗、拍照、測量後的記錄。

因此在民事訴訟中證據是非常重要的,其實不僅僅是民事訴訟,在其他的各種訴訟中,證據都是比較重要的環節,因為這個直接關係到自己是否能勝訴,有足夠的證據能證明自己的清白的話,那麼最後的結果自然的就會還自己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