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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中追加當事人發生在哪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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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治國理念的推動下,公民的法制觀念越來越強烈。當人們的合法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時,越來越多的人會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當事人在起訴對方時,也會存在遺漏的被告,那麼,在民事訴訟中追加當事人發生在哪個時間?接下來,本站小編就結合實踐跟大家探討民事訴訟中追加當事人的時間點。

在民事訴訟中追加當事人發生在哪個時間?

民事訴訟中追加當事人的時間點是怎樣的

目前我國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民事訴訟中追加當事人的時間點,結合實踐活動,一般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不言而喻,不論是主審法官或合議庭代表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發出追加通知,或是因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追加申請而由法院被動追加,均須將時間控制在本訴已經立案而訴訟正在進行之中;

2、主審法官或合議庭依職權發出追加通知及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追加申請的恰當時間,應該在有相應證據顯示主審法官或合議庭及申請人知悉追加當事人的有關法定事由之後隨即及時提出,原則上以法庭調查階段結束前為限。具體情況應區別如下:

(1)如知悉追加當事人的有關法定事由的時間處於舉證期間的,有關本訴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追加申請,而主審法官或合議庭依職權追加當事人的,也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發出追加通知。

(2)如知悉追加當事人的有關法定事由的時間處於舉證期限屆滿後的開庭前準備期間或法庭調查階段的,有關本訴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應在法庭調查階段結束之前提出追加申請,而主審法官或合議庭依職權追加當事人的,也應在法庭調查階段結束之前發出追加通知。同時,主審法官或合議庭有權決定重新進行法庭調查或者補充調查,而有關當事人(含依法追加的當事人)也有權向法庭提出相應的請求,對此,主審法官或合議庭應當依法支援。

(3)如確因特殊原因導致知悉追加當事人的有關法定事由的時間處於法庭調查階段結束之後的法庭辯論階段的,主審法官或合議庭應依法予以審查,嚴防本訴當事人或其它利害關係人藉此無理拖延或阻礙訴訟程式的依法繼續進行。對情況確實且符合法定條件的,依法准予追加,並決定重新進行法庭調查、補充調查或恢復法庭調查,而有關當事人(含依法追加的當事人)也有權向法庭提出相應的請求,對此,主審法官或合議庭應當依法支援。

(4)對於在法庭辯論結束之後方才知悉追加當事人的有關法定事由的情形,原則上本訴當事人或其它利害關係人無權因此提出追加申請,主審法官或合議庭也不得再決定重新進行法庭調查、補充調查或恢復法庭調查。對此,負責本訴審理的主審法官或合議庭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繼續審理並作出裁判。

(5)對超過前述有關期限而延遲提出追加申請的,有關的當事人有權提出相應的程式失權抗辯。主審法官或合議庭依法不應再依職權發出任何追加通知,而面對所有延遲提出的追加申請,均應當依法予以駁回,同時書面告知有關本訴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採用依法另案起訴或及時上訴、申訴的方式進行法律救濟,以確保訴訟的時效性及司法裁判的效率。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追加必要共同訴訟人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綜上所述,主審法官或者合議庭代表以及當事人提出追加當事人的,應該在民事訴訟中追加當事人發生在本訴已經立案而訴訟正在進行之中。當主審法官或者合議庭代表依職權提出追加當事人時,應以法庭調查階段結束前為限,同時兼顧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原則。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