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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如何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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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如何舉證?

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如何舉證?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需要提供下列證據加以證明:

(1)當事人主張的法律事實,應當從法律事實是否存在、何時發生或怎樣發生以及產生的原因等方面著手;

(2)當事人主張的程式上的事實,即《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

(3)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和民事權益爭議的事實;

(4)能夠作為定案根據的事實;

(5)與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

證據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在民事、經濟訴訟中,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只有提出確實、充分的有利於自己的證據,方能打贏官司。因此,當事人必須樹立很強的證據意識。

二、民事訴訟一律是誰主張誰舉證嗎?

一般來說,是誰主張誰舉證,但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案件中,則由被告負舉證責任。即在下列侵權訴訟中,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

(1)因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因環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

(4)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6)有關法律規定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情形。

三、人民法院有調查收集證據的責任嗎?

有些證據,由當事人提交比較困難,所以法律規定由法院負責調查收集。這包括:

(1)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並已提出調取證據的申請和該證據線索的;

(2)應由法院勘驗或者委託鑑定的;

(3)當事人雙方提出的影響查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材料相互矛盾,經過庭審質證無法認定其效力的;

(4)法院認為需要自行調查收集的其他證據。以上證據經法院調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四、是否所有的案件事實都要舉出證據加以證明?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

(1)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和提出的訴訟請求,明確表示承認的;

(2)眾所周知的事實和自然規律及定理;

(3)根據法律規定或已知事實,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4)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定的事實;

(5)已為有效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五、什麼樣的證據更有效力?

當有數個證據材料時,就存在證明力強弱的問題。判斷數個證據的效力強弱應注意以下幾種情況:

(1)物證、歷史檔案、鑑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高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2)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一方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低於其他證人證言;

(3)原始證據的證明力大於傳來證據;

(4)有證據證明持有證據的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推定該主張成立;

(5)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對方認可或不予反駁的,可以確認其證明力;

(6)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對方舉不出相應證據反駁的,可以綜合全案情況對該證據予以認定。

當事人在舉證時,提交的書證、物證最好是原件或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以及照片、副本、節錄本等影印件,但要與原件、原物的內容、形式及其他特徵相符合。當事人所作的陳述、提交的視聽資料以及證人證言必須真實可靠,不得弄虛作假、偽造證據,否則要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