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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裁定後的舉證時間

訴訟管轄 閱讀(5.48K)

管轄權,就是對當法院在審理一件案子的時候審理裁判的權力,或許很多人對於管轄權異議的瞭解並不是那麼多。什麼是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異議裁定後的舉證時間又是多久?很多時候對於法律的無知往往會讓我們的權益受到侵害,本站小編將在下文對這些問題進行解釋。

管轄權異議裁定後的舉證時間

一、管轄權異議裁定後的舉證時間

1 、法律對管轄權異議審理期限規定如下:

(1)提出。收到起訴狀後15天的答辯期內提出。

(2)審理。法院應在收到異議申請後15日內審理完畢。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 第5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並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

(3)上訴期。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當事人應在10天內提出上訴。

(4)上訴審。二審法院應在立案後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2 、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限

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其時限即為15日。我們從前文的對管轄權異議主體、客體的分析,可知這一規定是不合理的。首先,從法條上看,它存在著邏輯性錯誤,因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包括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辯狀;其次,這一規定也缺乏靈活性,例如中途參加訴訟的共同訴訟人、第三人應當在什麼時候提交呢?對此,應當針對不同的主體,制定變通的規定。有學者建議,應借鑑國外立法經驗,總體上規定當事人應當在案件審理之前或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管轄權異議,凡中途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可作特別規定,即他們在接到法院告知其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正式通知後十日內提出

二、什麼是管轄權?

管轄權係指,某訴訟案件在確定民事法院具有審判權後,決定由哪一個“民事法院”進行審理之許可權,故管轄權又被稱為“具體的審判權”。而由上述可知,必先有審判權,才有管轄權之問題;若沒有審判權,自無庸討論是否具有管轄權。

法院要對案件具有管轄權,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即法院對所涉案件具有“主題管轄權”,即法院具有審理該型別的案件的權力,同時,法院還需對案件當事人具有“個人管轄權”,即法院具有對訴訟中涉及的當事人作出影響其權利義務的裁決的權力。

它還是主權國家的基本權利之一。即國家對其領域內的一切人和物進行管轄的權利。除管轄權外,還有獨立權,平等權和自衛權。獨立權,即國家按照自己的意志處理內政處外交事務,而不受他國控制和干涉的權利。平等權,即一切國家在國際法上地位一律平等的權利。自衛權,即國家保衛自己生存和獨立的權利。國家在享有基本權利的同時,也負有不侵犯別國、不干涉他國內政、外交以及和平解決國家之間爭端的義務。

三、什麼是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

管轄權異議,學術界主要有三種定義:第一,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本訴被告對受訴法院對本案的管轄權提出的質疑;第二,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移送後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向受訴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和主張;第三,是指當事人提出的,認為受理案件的第一審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的意見或主張。這些定義爭議的焦點在於對其主體、客體範圍的界定上。筆者認為對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應採廣義的概念,因為管轄權異議制度的設定,在於監督法院行使管轄權的職權行為,以保證作為訴訟開端的管轄制度正常運作,使程式正義在訴訟中的各個環節得到實現,而非單為某一方當事人創設某項權利;而對管轄權異議的客體,則要從訴訟經濟的角度考慮作出相應的限制,排除當事人對指定管轄和法院依職權移送管轄的異議,即管轄權異議的客體包括地域管轄、級別管轄、依當事人申請的移送管轄和管轄權轉移,而這些管轄規則都發生在第一審程式中。因此,本文采取第三種定義,即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提出的,認為受理案件的第一審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的意見或主張。

以上小編對於管轄權、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異議裁定期限都做了一定的解釋,希望對於大家對於管轄權異議裁定後的舉證時間有所瞭解;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有利於保證當事人的權益,做到了對於當事人的尊重,同時避免了當事人時間錢財等的損失。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河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