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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裁定的時間為多久?

訴訟管轄 閱讀(3.05W)

一、什麼是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異議裁定的時間為多久?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

管轄權異議,學術界主要有三種定義:

1、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本訴被告對受訴法院對本案的管轄權提出的質疑;

2、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移送後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向受訴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和主張;

3、是指當事人提出的,認為受理案件的第一審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的意見或主張。這些定義爭議的焦點在於對其主體、客體範圍的界定上。筆者認為對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應採廣義的概念,因為管轄權異議制度的設定,在於監督法院行使管轄權的職權行為,以保證作為訴訟開端的管轄制度正常運作,使程式正義在訴訟中的各個環節得到實現,而非單為某一方當事人創設某項權利;而對管轄權異議的客體,則要從訴訟經濟的角度考慮作出相應的限制,排除當事人對指定管轄和法院依職權移送管轄的異議,即管轄權異議的客體包括地域管轄、級別管轄、依當事人申請的移送管轄和管轄權轉移,而這些管轄規則都發生在第一審程式中。因此,本文采取第三種定義,即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提出的,認為受理案件的第一審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的意見或主張。

二、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時間

(一)初審裁定時間

1、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並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

2、 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上訴,當事人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其中,對被告管轄權異議成立的裁定,原告可以提起上訴。

(二)二審裁定時間

當事人對初審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裁定下達後應當立即恢復訴訟。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條。

管轄權異議,一審審理期限不得超過15日,不服一審裁定的應在10日內提出上訴,二審法院應在30日內審結。一個案件,通過管轄權異議,就會消耗掉大量的時間。管轄權異議審理時間是不計入法院一審審限的,而且在管轄權異議終結後,即使駁回申請,舉證期限還得重新計算

綜上所訴,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有利於保證當事人的權益,避免了當事人時間錢財等的損失。不管是初審還是二審,管轄權異議裁定的時間都在一個月以內。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於什麼是管轄權異議以及管轄權異議裁定時間為多久的解答。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廊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