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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管轄權異議提出時間具體是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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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當我們遇到管轄權異議的時候,其實是很少的,但是一旦大家遇到就會慌亂,那麼何謂管轄權異議?相信很多人都不知道,管轄權異議就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仲裁管轄權異議提出時間具體是什麼時候呢?具體該什麼時候提出管轄權異議?下面由本站小編來為您解答!

仲裁管轄權異議提出時間具體是什麼時候?

一、仲裁管轄權異議應在什麼時間提出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本案的被告;

(2)必須在法定的答辯期間內(被告自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審議。

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對當事人的異議未經審查,或者審查後尚未作出決定的,不得進入對該案的實體審理。經過審查,當事人對管轄權的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應當作出書面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受訴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內有權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在二審法院確定該案的管轄權以後,就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參加訴訟。

二、什麼時候提出仲裁管轄權異議?

仲裁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並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後又要求撤回的,法院應予允許。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當事人,他們的管轄異議權不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被告因未收到起訴狀,不能書寫答辯狀,因此管轄異議不受答辯期間的限制。

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因不存在爭議的雙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辯狀期間”,管轄權異議也不受限制。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下,如對一審管轄權有異議,在二審期間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管轄權提出異議,這種異議不應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

通過上面的介紹,小編相信你對於在現實生活中,仲裁管轄權異議提出時間具體是什麼時候?的問題有了相關了解,當您遇到關於管轄權異議這類問題時,首先應該明確提出時間,以免在時間上出差錯,導致訴訟失敗。針對以上問題,如果您還有什麼疑問,建議諮詢律師,更多法律知識可以諮詢本站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