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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轄作出裁定的時間是多久?

訴訟管轄 閱讀(1.1W)

一、移送管轄作出裁定的時間是多久?

移送管轄作出裁定的時間是多久?

1、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並在十五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

2、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

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 (1994年12月22日 法發〔1994〕29號)

二、法律上裁定移送管轄需多長時間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移送管轄的上訴時間是10天。

三、移送管轄的提出與處理辦法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據此規定,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四、管轄移送的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中的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該院的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如果收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該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與移送管轄不同,管轄權的轉移是指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也可以把該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移送管轄所移送的物件是民事案件,而管轄權的轉移所移送的法院對民事案件的管轄許可權。

綜合上面所說的,移送管轄只有符合條件才能進行辦理,而且在案件移送之後,收到案件的法院也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提出是否裁定的決定,如果超出時間一般就是屬於違法的行為,所以,執法人員就一定要把握好時間,爭取早點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