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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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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時間是多久?

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時間是多久?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並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該法院管轄的主張或者意見。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本案的被告;

(2)必須在法定的答辯期間內(被告自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審議。

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對當事人的異議未經審查,或者審查後尚未作出決定的,不得進入對該案的實體審理。經過審查,當事人對管轄權的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應當作出書面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受訴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內有權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在二審法院確定該案的管轄權以後,就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參加訴訟。

二、案件受理費的收取

(一)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是否預交案件受理費,現行法律沒有規定

在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出臺之前,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審判實踐中一般做法是,通知被告預交案件受理費,如其不預交則視為撤回管轄權異議申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施行後,在管轄權異議辦理中對案件受理費的收取非常混亂。有的法院要求被告預交;有的法院不要求被告預交,而是要求被告在駁回裁定生效後再行交納;有的法院乾脆不收案件受理費。造成這一現狀的原因是《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含混模糊。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根據此規定,管轄權異議的案件受理費是以結果論英雄,被告所提異議成立時,不象其他案件受理費那樣由敗訴方即原告承擔,而是不收取案件受理費。只有被告所提異議不成立的,才收取案件受理費。同時,《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條還規定,“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其中對於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被告是否預交案件受理費沒有做出規定。

(二)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應預交案件受理費

第一,無論案件受理費還是申請費均以預交為原則,不預交為例外。從《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看,只有三類案件不用預交案件受理費和申請費,即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申請執行、申請破產清算

第二,駁回管轄權異議裁定生效後交納不具有操作性。管轄權異議不成立被駁回後,異議處理程式已經完結,被告沒有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動力。其拒不交納案件受理費,法院也只能走執行程式,此種做法過於浪費訴訟資源。綜上,筆者認為,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通知其限期交納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納的視為未提出申請;如最終經審查被告所提異議成立,裁定移送的,則同時退回預收的案件受理費。

首先必須是法院已經受理了案件,只有這樣才能夠討論接下來的問題。其次,當事人對於管轄權有不同意見的應該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來。如果大家對於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時間是多久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懂的,小編建議可以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