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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提出的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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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轄權異議提出的時間是多久

管轄權異議提出的時間是多久?

管轄權異議提出的時間是十五日,從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開始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因此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是十五日,當事人應當在十五日內提出異議,未提出的,視為沒有異議,人民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

二、管轄權濫用的原因

管轄權濫用的原因有這些:

1、沒有適當限定提出管轄權異議及上訴的條件。法律只規定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即可提出管轄權異議,而對於當事人基於什麼原因對管轄權有異議則在所不問。

2、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成本極低。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不需交納費用,對不服法院作出的管轄權異議裁定而上訴的,也不需交納受理費。

3、缺乏對濫用管轄權異議的有效制裁機制。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即使不成立,也只承擔被法院裁定駁回的後果,如因該異議的提出引起延緩訴訟的後果,異議人也無須承擔責任。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出答辯狀期間提出,同時被告提交答辯狀的期間是十五日,從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開始計算。因此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應當是十五日,在十五日內未提出的,視為人民法院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