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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金是訴前財產保全比例是多少?

訴訟管轄 閱讀(2.77W)

一、擔保金是訴前財產保全比例是多少?

擔保金是訴前財產保全比例是多少?

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需要按照保全財產的30%的比例提供財產擔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責令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百分之三十;申請保全的財產係爭議標的的,擔保數額不超過爭議標的價值的百分之三十。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

1、只得在情況緊急的情況下提起訴前保全。當事人通常是在自認為“情況緊急”的情況下提起訴前保全,但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申請人所述的“情況緊急”要麼是主觀推測,要麼是有些根據,但實際上不可能發生,確有“情況緊急”狀態的案件並不多見。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對如何把握“情況緊急”並無具體規定,司法實踐中也不存在一個客觀的衡量標準。因此對這一要件的判斷適宜只做一般性審查,如果審查過嚴,一者當事人無法提供充足的證據;二者容易因為時間的延誤導致保全機會的喪失。因此,可主要通過詢問當事人或要求當事人在可能的情況下提供必要的證據以使法官作出一般性的而非非常確切的判斷。如被申請人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毀滅證據的行為等即可判斷為“情況緊急”。

2、訴前保全必須由申請人提供擔保。訴前財產保全的擔保要認真審查,看申請人是否有權處分該財產。當然這裡的擔保可以是申請人的財產,也可以是第三方的財產。如:可以用所屬財產,現金,房產,或法院認可的其他資產,以質押或抵押的方式提供擔保;也可以提供法院認可的其他企業或個人進行第三方保證。在以上擔保方式都比較困難的情況下,由一家有信譽有實力的專業擔保公司提供財產擔保服務是一條可選之路。在進行財產保全擔保時,法院為了安全起見,要求申請人必須提供一定的資金。對此各個法院在實踐中做法不一,有的法院為防擔保虛置,要求申請人現金擔保在20%-30%,以備保全錯誤可能產生的賠償請求所需。

3、將來提起的訴訟必須是給付之訴。依照原告要求法院採取的權利保護方式不同,訴可以分為給付之訴,確認之訴,變更之訴。給付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給付義務的訴訟。在給付之訴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給付,既包括給付一定數額的貨幣或財產,也包括為或不為某種特定的行為。給付之訴的特點在於法院的判決,具有執行力。被告不履行給付義務時,原告可以對判決作為執行裁判文書申請強制執行。訴前財產保全將來提起的訴訟,必須是給付之訴。對於確認之訴,變更之訴不適用訴前財產保全制度。

4、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必須是利害關係人。就這一條件,應當與訴訟保全的申請人相區別。訴訟保全的申請人必然是案件當事人。而訴前保全的當事人不一定是案件的當事人,只要是利害關係人即可。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正受到他人的侵犯或與他人發生了爭議的人就是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能否成為當事人,取決於他是否在法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有請求權的第三人依民訴法若干意見規定,能夠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其亦可向法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

為了避免訴訟中所涉及到的財產受到侵犯或者損失,法律為了更好的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時也是可以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的,那麼當事人在申請財產保全時也是需要繳納一定的訴前保全財產擔保金,那麼擔保費用也是為了保障判決中財產能夠順利執行而繳納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