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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過期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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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時效過期規定是什麼?

訴訟時效過期規定是什麼?

訴訟時效過期規定是超過了三年的訴訟時效,那麼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方提出抗辯的情況之下,是有可能面臨著敗訴風險。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開始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根據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一般訴訟時效的期間為三年,要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但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法律不再予以保護。

二、哪些情況下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6、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一般訴訟時效的期間為三年,要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但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法律不再予以保護。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民法典》對於訴訟時效已經做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訴訟時效普通的就是按照三年時間來進行確定,其實是訴訟時效已經過期了,對於法院來說也不能夠主動的適用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依然需要受理案件審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