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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訴訟時效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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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法》訴訟時效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訴訟時效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訴訟時效規定是三年的時間,主要規定在《民法典》中。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超出規定的訴訟時效怎麼辦?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一條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對於訴訟時效規定是有明確的要求的,通常情況下是三年的時間,當然也有一些比較特殊的,可能是比較短的。如果說超過訴訟時效的話,那麼對方就享有了一定的抗辯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