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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公開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 訴訟時效和起訴期限之間有什麼關係?

訴訟管轄 閱讀(2.6W)

一 、政府公開資訊恢復的訴訟時效

資訊公開的訴訟時效是多久,訴訟時效和起訴期限之間有什麼關係?

1、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複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複議決定。

2、行政複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應當自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起訴。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複議法》

第三十一條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起訴期限與訴訟時效的區別

民事法律中的訴訟時效已為人們所知。它是民事實體法上的法律制度,又稱為消滅時效,意為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法律事實持續滿一定期限後該權利人喪失權利的法律效果。司法實踐中,有人從字面上把訴訟時效理解為訴訟法上的概念,認為凡是訴訟都存在時效的問題,即可以提起訴訟的期限。基於上述理解,不少人將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稱之為“行政訴訟時效”或“起訴時效”,將其等同於民事訴訟時效,甚至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來審查判斷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並對超過起訴期限的案件作出駁回訴訟請求的實體判決,造成了二者在適用範圍上的混亂。

雖然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都設有一定的期間,且經過一定的期間都會對當事人發生某種不利的法律後果,但二者在本質上是兩種不同的法律制度。

1、二者性質不同。起訴期限是訴之合法的要件,即起訴能夠被法院予以受理的法定條件,規定在行政訴訟法中,系訴訟程式法律制度;訴訟實效是訴之有理由的要件,即原告的訴訟請求能夠成立的前提。訴訟時效屬於民事實體法律制度,規定在民法通則中。

2、二者立法目的不同。行政訴訟法中之所以設立起訴期限,在於督促相對人儘快行使權利,提高行政機關執法效率,維護行政管理秩序的穩定。如果允許相對人任何時候都可以對行政行為申請救濟,勢必使行政行為一直處於被質疑和否定的狀態,既影響了行政效率,又將給行政管理秩序帶來混亂。民事實體法中規定訴訟時效,其目的在於經過法定期間使原權利人喪失權利,使長期存在的事實狀態合法化,有利於經濟秩序和法律秩序的穩定。

3、二者的起算時間不同。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從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其採取的是客觀行為的標準,強調“行為”;而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以當事人主觀感知權利被侵害為標準,強調“權利”。

4、二者的期間有無變化不同。起訴期限是一個固定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的情形。除非有正當事由,並由人民法院決定,才可以對被耽誤的法定期限予以延長。而訴訟時效屬於可變期間,只要具有法定事由,便可將其中止、中斷和延長。

5、人民法院對二者超過法定期間的處理方式不同。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審查起訴期限。相對人超過起訴期限起訴的,人民法院將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後發現超過起訴期限的,裁定駁回起訴,即相對人喪失了起訴權。通常情況下,人民法院不主動審查訴訟時效問題。而且,它不是民事訴訟起訴的法定條件,當事人並不喪失起訴權。經人民法院審理超過訴訟時效的,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即當事人喪失的是勝訴權。

上訴內容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編輯的有關資訊公開的訴訟時效的相關資訊,政府在接到人民群眾的監督舉報的時候,首先要反省有沒有犯錯誤,其次在對其作出迴應,如果被人民群眾誤會了,及時澄清就好,但是如果沒有犯錯誤,那麼就要對其進行訴訟了,以上為相信內容,僅供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