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判決執行>

超過訴訟時效抗辯的規定是什麼

判決執行 閱讀(4.72K)

一、超過訴訟時效抗辯的規定是什麼?

超過訴訟時效抗辯的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效果】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二、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1、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2、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訴訟時效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一)訴訟時效完成僅消滅實體請求權

訴訟時效是以權利人不行使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事實狀態為前提的,這與消滅時效以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的前提相一致。同時,訴訟時效完成後,權利人喪失的並不是向法院起訴的權利,權利人仍有權向法院起訴,只不過權利人喪失了通過訴訟獲得救濟的權利,法院不再保護其權利。因此,訴訟時效完成後權利人的實體請求權消滅,而不是程式上的請求權消滅。因實體上的請求權,是權利人取得勝訴的根據,所以又稱為勝訴權。

(二)訴訟時效具有強行性

法律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屬於強行性規定,當事人既不能協議排除對訴訟時效的適用,也不得以協議變更訴訟時效期間。

(三)訴訟時效具有普遍性

訴訟時效規範為普遍性規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訟時效適用於各種民事法律關係。

除了法律另有規定的,一般的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長達三年,權利人在三年內明知本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卻沒有任何維權行為,這樣必然會導致超過訴訟時效,超過訴訟時效造成的不利後果,由權利人自行承擔,如果訴訟時效屆滿情況屬實,法院不會支援原告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