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管轄>

民事案件法院開庭後多久宣判?

訴訟管轄 閱讀(1.22W)

一、民事案件法院開庭後多久宣判?

民事案件法院開庭後多久宣判?

民事案件開庭之後一般是兩個月內會出判決書,案件爭議大或者影響大的,出判決的時間就會晚一些,當事人可以給法官打電話詢問案件進展,傳票上有法官聯絡方式。

相關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規定,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

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十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第一審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案件的期限為一年;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十日。

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複議的,審理期限為五日。

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

審理涉港、澳、臺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參照涉外審理民事案件的規定辦理。

2、《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民事訴訟不服第一判決重新上訴後多久能開庭。

二、對宣判結果不服怎麼辦?

對宣判結果不服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民事糾紛上訴狀需要在收到一審判決書後的十五日內提交。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受理案件之後,由於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內審結案件,故此法院會在立案後儘快的確定開庭審理的日期,開庭審理後,會根據審理的結果宣判。對於在限定期限內無法審結的,審理案件的司法職員可以提出延期審理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