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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的民事案件法院開庭後多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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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案件法院開庭後多久宣判

當事人的民事案件法院開庭後多久宣判?

民法院對民事案件開庭後,應當根據審理的情況來確定宣判時間,有些案件是可以當庭宣判的,也就是開庭結束後,就可以立即宣判,有些案件是比較複雜的,有這種情況的,人民法院應當擇期宣判,在對案件深入考慮後,應當告知當事人宣判時間。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後,應當對案件進行審理,在審理結束後,應當根據審理的情況來確定宣判時間,對於簡單的案件,可以當庭宣判的,應當當庭宣判,不能當庭宣判的,可以擇期宣判,人民法院應當將宣判的時間告知當事人,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去聽取宣判結果。

二、當事人的民事案件不予開庭審理的情形

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後,應當開庭審理,但對於一些二審案件,人民法院在瞭解情況後,可以不用開庭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下列上訴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可以不開庭審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和駁回起訴裁定的;  

(二)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 

(四)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式,需要發回重審的。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開庭審理後,何時進行宣判,應當根據審理的情況來確定的,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整個案件事實是非常情況的,可以當庭宣判的,應當當庭宣判,不能當庭宣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擇期宣判,然後確定宣判時間,並且告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