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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院立案後多久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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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法院立案後多久開庭?

刑事案件法院立案後多久開庭?

刑事案件法院立案後多久開庭並未在法律上統一規定,只規定了普通程式案件在6個月審結,簡易程式案件在3個月審結,案件爭議大或者影響大的,出判決的時間就會晚一些,當事人可以給法官打電話詢問案件進展,傳票上有法官聯絡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二、《民事訴訟法》對於開庭審理的規定

第一百三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第一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需要進行巡迴審理,就地辦案。

第一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三十七條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第一百三十八條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三十九條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一百四十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刑事案件法院立案後多久開庭顯然是無法統一規定的,要根據案件的實際調查情況而定,刑事案件法院立案後的開庭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處理的,如果相關證據不足的那麼還需要進行調查取證,具體時間根據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