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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刑事案件開庭後多久必須宣判

判決執行 閱讀(4.88K)

一、一般來說刑事案件開庭後多久必須宣判

一般來說刑事案件開庭後多久必須宣判

刑事案件法院開庭後二個月以內宣判。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案件、刑事自訴案件一個月,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

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本院院長批准,可延長兩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再延長一個月。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可延長一個月,審判實踐中,由於法院的案件過多,所以延期審理的情況屢見不鮮。

二、一般刑事案件二審上訴後多久開庭?

多久開庭沒有具體的規定。

1.刑事二審上訴多久時間可以開庭其實是沒有具體的規定的,法律上只是規定二審法院受理後的時間期限,一般刑事案件最長的時間是二個半月,民事案件最長的時間是三個月。而一審法院多久時間內要把案件移送到二審法院在實際操作和法條中是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中所提及的關於二審程式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如果有不服法院的第一審判決的,可以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天之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如果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的裁定的,可以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天之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上訴狀的內容應該包含: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當前職業、就職單位、目前住所、身份號碼、手機號碼等;;原案件審查法院的名稱、案件編號和案由;及上訴的具體請求和理由。

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內容為對於資助恐怖案件的、走私假幣的、虛報註冊資本案、欺詐發行股票和債券、虛假出資以及抽逃出資,符合以上情況的,檢察院應予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