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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訴訟案例一般一審都需要多久

訴訟管轄 閱讀(1.63W)

隨著我國在國際市場當中逐漸體現出來的競爭力,其實可以預見未來涉外民事糾紛很有可能還會越來越多的。因為,國家在發展的過程當中不可能不和其他外國人士有著生意上的合作和交流,但是涉外民事糾紛在審理的時候考慮的因素是比較多的。在涉外民事訴訟中,有很多當事人是比較關注涉外民事訴訟案例一般一審都需要多久?

涉外民事訴訟案例一般一審都需要多久

一、涉外民事訴訟案例一般一審都需要多久?

一般地說,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在調查取證、傳喚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等方面都具有一定難度和複雜性。它必然比審理國內民事案件花費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從立案到製作判決、宣告判決,很難事先框定一個時間表。為此,《民事訴訟法》第250條專門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本法第135條、第159條的限制。”這就是說,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第一審涉外民事案件的審結時間可以超過6個月;審理涉外民事上訴案件的審結時間可以超過3個月。簡言之,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不存在時間的限制。當然,這並不意味著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可以無休止地拖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指導思想和兩便原則,案件審結時間應力求最短。

二、涉外法律文書的送達方式

涉外法律文書的送達,與國內法律文書的送達方式不一樣,具體有以下七種送達方式:

(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委託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六)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起視為送達;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即視為送達。

人民法院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公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人民法院和外國法院可以相互請求,代為送達文書、調查取證和進行其他訴訟行為。

三、涉外民事訴訟相關法律依據

第二百七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七十六規定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可見,在民事訴訟法當中對於涉外民事訴訟的審判時間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的,但是總體的要求是必須要儘快的審結。因為有很多涉外民事訴訟案例的整個立案,開庭的過程會特別的麻煩,如果當事人不在我國境內的話,甚至還得通過某些外交途徑去傳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