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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訴訟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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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民事訴訟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涉外民事訴訟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一般地說,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在調查取證、傳喚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等方面都具有一定難度和複雜性。它必然比審理國內民事案件花費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從立案到製作判決、宣告判決,很難事先框定一個時間表。為此,《民事訴訟法》第250條專門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本法第135條、第159條的限制。”這就是說,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第一審涉外民事案件的審結時間可以超過6個月;審理涉外民事上訴案件的審結時間可以超過3個月。簡言之,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不存在時間的限制。當然,這並不意味著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可以無休止地拖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指導思想和兩便原則,案件審結時間應力求最短。

二、涉外民事訴訟的審理原則包括哪些?

涉外民事訴訟的一般原則,既是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基本準則,也是涉外民事案件當事人以及訴訟參加人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

(一)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原則

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在適用程式方面,按照國際上公認的屬地主義原則,應當適用法院所在地國家的程式法。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7條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定。本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因此,我國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必須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

(二)優先適用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原則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保留的條款除外。”國際條約是國家之間、國家和地區之間,規定相互間在一定國際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的協定。凡是參加條約的國家和地區,都有信守該國際條約的義務。

(三)司法豁免原則

司法豁免權是外交特權的一種,是指一個國家根據本國法律或者參加、締結的國際條約,對在本國的外國代表和組織賦予的免受司法管轄或者司法審判的權利。司法豁免原則是主權國家平等原則在司法領域的具體體現,它是建立在國與國對等原則基礎之上的,有利於各國外交代表和國際組織在駐在國順利履行職務。

(四)委託中國律師代理訴訟原則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我國人民法院起訴 、應訴,需要委託律師代理訴訟,必須委託中國律師。”律師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一國的司法制度只能適用於本國,而不能延伸於國外。任何一個主權國家都不允許外國司法制度干涉其本國的司法事務,這是國際上公認的一條原則。因此,任何國家的律師只能在其本國領域內從事訴訟代理業務,而不能到外國法院以律師身份代理訴訟。在涉外民事訴訟中,外籍當事人需委託代理人進行訴訟的,可以委託本國人為訴訟代理人,也可以委託本國律師以非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外國駐華使、領館官員,受本國公民的委託,可以以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但在訴訟中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權。

(五)使用我國通用的語言、文字原則

審理涉外民事案件使用本國通用的語言、文字,是國家主權原則的具體體現,也是世界各國通用的準則。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當事人要求提供翻譯的,可以提供,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綜上所述,涉外民事訴訟,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35條及159條約束,也就是說涉外民事訴訟的審理期限是沒有明確規定的。如此規定也是考慮到在涉外民事訴訟中,法院收集證據材料、傳喚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等比較耗時耗力,所以很難制訂一個明確的審理時間表。即便是這樣規定,也不是說法院可以無期限的審理案件,法院還是應該注重效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