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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中的審判程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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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中的審判程式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中的審判程式是什麼

開庭前的準備

1.書記員: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入庭,將傳票和出庭通知書交回附卷;已報到的證人到指定地點等候傳喚,證人不得參加旁聽,證人與證人之間不能在一起。

2.書記員(站立):現在宣佈法庭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規定,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⑴不準錄音、錄影和攝影;

⑵不準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

⑶不準發言、提問;

⑷不準鼓掌、喧譁、鬨鬧和實施其它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

⑸關閉無線通訊工具。

對於違反法庭紀律的人,審判長給予口頭警告、訓誡;沒收錄音、錄影和攝影器材,責令退出法庭或者經院長批准予以罰款、拘留。對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就坐。

(審判長率合議庭人員從法官通道縱隊步入審判臺就坐)

4.書記員:坐下,報告審判長,本案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均已到庭(如有缺席人員應當說明),準備就緒,請審判長開庭。

正式開庭活動

5、審判長:(敲擊法槌後宣佈)現在開庭。

6、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當事人是法人的,核對法人名稱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委託代理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系近親屬的,核對與當事人的關係。委託代理人系律師,核對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要求出示律師執業證和宣讀委託書及代理許可權)。

7、原告對被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員有無異議?

8、被告對原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員有無異議?

9、第三人,對原告方,被告方出庭人員有無異議?

10、審判長: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身份經核對無誤,且當事人對對方出庭人員沒有異議,各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符合法律規定,准許參加本案的訴訟活動。

[被告×××(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公告送達)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傳票送達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0條的規定,本院依法缺席判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11、審判長:今天是渠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第一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0條之規定,在本院第三審判庭,依法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原告×××與被告×××、第三人×××(案由)一案。(不公開審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12、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0條之規定,依法由審判員×××擔任審判長和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書記員×××擔任法庭記錄。

13、審判長:現在向當事人交待訴訟中的權利、義務以及應當遵守的法庭紀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7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維護法庭秩序,不得喧譁、吵鬧;發言、陳述和辯論,須經審判長許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5條、第46條之規定,當事人有權申請審判人員、書記員迴避的權利。對合議庭以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回避:

⑴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⑵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⑶與本案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所確定的主文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2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9條、第130條規定:原告未經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14、分別詢問原告、被告、第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剛才審判長交待的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和應當遵守的訴訟秩序聽清楚了沒有?是否申請回避?

民事訴訟也有很多是不可可以進行立案的,如果原告不合適、沒有明確的被告、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不屬於人民法院管轄的範圍,這些法院都回駁回,不可以進行立案處理,總之我們要有足夠的證據,然後在去法院進行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