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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訴後能否再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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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案件的發生過程可以是非常簡單,也可能會錯綜複雜。案件發展到一定程度,可能就會引起各種法律糾紛,部分事件可能經過私下溝通調解達成一致,也許糾紛化解。這就會涉及到案件起訴和撤訴的問題,撤訴後能否再起訴?下面本站的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相關內容。

撤訴後能否再起訴嗎?

撤訴後能否再起訴嗎?

在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中,撤訴後再次起訴的情況是不同的。下面就這三種訴訟中的撤訴後在起訴的相關規定分別作出闡述。

1、民事訴訟中:

(1)民訴意見第144條: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2、刑事訴訟中:

(1)公訴案件:(高院解釋) 第177條:在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並作出是否准許的裁定。

第117條:依照本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人民檢察院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人民檢察院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自訴案件:第188條:對於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六)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上述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之所以會有如此不同的規定(民訴中一般受理,刑訴中一般不受理),其根本在於民訴中當事人有相當大的訴權處分權。

3、行政訴訟中(高院解釋):

(1)第36條: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式撤銷原准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

(2)第37條:原告未按規定的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或者提出申請未經批准的,按自動撤訴處理.在按撤訴處理後,原告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並依法解決訴訟費預交問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民訴中撤訴後再起訴的,法院一般受理。刑訴中和行政訴訟中一般不受理。不過,要記住三大訴訟法各有一個例外。

總之,撤訴後是可以再次進行起訴的,當然有特殊的情況,法律中有特殊的規定大家可以參考上文中的內容。涉及民事、刑事以及行政訴訟中,撤訴後再次起訴的情況都各有不同。要是在訴訟中,遇到其他複雜問題,最好找本站律師諮詢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