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管轄>

勞動爭議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範本具體是怎麼樣的?

訴訟管轄 閱讀(2.21W)

【為您推薦】天寧區律師 鄞州區律師 會理縣律師 瀏陽市律師 四會律師 夏津縣律師 敘永縣律師 彭州市律師

勞動爭議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範本具體是怎麼樣的?

有關勞動管轄權爭議的問題,對於勞動者來說是很關心的,在很多時候,勞動管轄權的爭議判決書下達以後,另一方會產生異議,而這種時候就需要寫申請書來進行反駁,今天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一下勞動爭議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範本,供大家參考。

勞動爭議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範本

申請人:李XX,男,白族,1976年2月15日生,雲南省大理XXXXX職工,住大理市經濟開發區XX職工宿舍402室,身份證號碼532901XXXXXXX,聯絡電話138872XXXX.

申請事項:請求確定由宜昌仲裁委員會仲裁,駁回原告的起訴。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雙方當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第八條明確約定:“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均可向宜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於2010年月日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並對爭議的處理方式作了約定,符合法律規定,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條規定的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屬於仲裁的受案範圍,認定雙方當事人選定的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為仲裁,仲裁委員會對案件有管轄權。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6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宣告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仲裁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範本仲裁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範本。即排除法院的訴訟管轄。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並在合同中約定了第八條仲裁條款作為解決雙方爭議的方式,該仲裁條款對仲裁事項及仲裁機構均作了明確具體的約定,已經具備仲裁條款的構成要件,根據2006年9月8日起施行的《仲裁法司法解釋》第十一條“合同約定解決爭議適用其他合同、檔案中的有效仲裁條款的,發生合同爭議時,當事人應當按照該仲裁條款提請仲裁”,依法應當認定雙方訂立有仲裁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6條之規定,雙方訂立有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的,應該由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處理,排除法院的訴訟管轄。如果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告知雙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雙方當事人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並對爭議的處理方式作了約定,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6條之規定,雙方訂立有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的,應該由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處理。故請求貴院依法審查雙方的仲裁條款,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仲裁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範本申請書。附:合同影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此呈

XX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李XX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當我們遇到了對勞動管轄權反角有意義的時候,就需要按照以上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動爭議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範本來寫,基本上把自己的異議提出以後,法院會根據實際以及法律來重新下達判決書,這樣也就能更好並且更公平的解決類似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