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管轄權異議的證據包括什麼?
1、能證明訴訟標的的發生地點的證據;
2、證明受理法院無權管轄此訴訟標的的法律規定即可。
二、管轄權異議應該在什麼時候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管轄權異議和應訴管轄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三、民事訴訟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四、民事訴訟級別管轄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法院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階法院管轄
高階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一般地域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民事訴訟活動中的證據種類是很多的,但是,就管轄權異議的問題,最關鍵就是通過相關的證據證明法院是沒有管轄權的,法律上也沒有規定必須要侷限於哪一種證據,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都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