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受理範圍>

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合法嗎?

受理範圍 閱讀(2.79W)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合法嗎?

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合法嗎?

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不合法,該行為違反了《行政許可法》。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4)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5)違法披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祕密、未披露資訊或者保密商務資訊的;

(6)以轉讓技術作為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或者在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中直接或者間接地要求轉讓技術的;

(7)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8)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二、 行政許可的主要特徵是什麼?

行政許可具有以下特徵:

1、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管理性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確認民事財產權利和確認民事關係的行為,不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質,因而不屬於行政許可。

2、行政許可是對社會實施的外部管理行為。行政機關對內部的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

3、行政許可是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產生的行政行為,無申請則不產生行政許可。

4、行政許可是准予行政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實施行政許可的結果是,行政相對人獲得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或者資格。

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行政機關需要受理,行政機關在收到獲得行政許可的申請之後,需要結合《行政許可法》等法律的規定,判斷具體是否需要受理公民、單位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需受理,否則相關工作人員可能會收到行政處分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