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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場行政許可申請受理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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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場行政許可申請受理的條件有哪些?

當場行政許可申請受理的條件有哪些?

行政許可申請符合以下條件,行政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1)申請事項屬於該行政機關職權範圍;

(2)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應當將申請材料的有關要求,儘可能具體和詳盡地告知申請人,有利於申請人正確地提交申請材料,避免出現需要補正、延誤受理的情況。

申請人向有權機關提交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且申請材料齊全,該機關應當予以受理。對於當場可以受理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予以受理。

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或者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審查並予以確認。對於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雖然不完全符合要求,但申請材料存在的錯誤屬於文字性錯誤(如書寫人發生筆誤)、計算錯誤、裝訂錯誤等,對此,申請人當場即可更正的,行政機關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行政機關不得以申請材料存在當場可以更正的錯誤為由拒絕受理。這一規定,體現了對行政機關的服務意識和以人為本的要求。目前我國有的法規中對此已有規定,如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規定:“進口配額管理部門和進口許可證管理部門要求申請人提交的檔案,應當限於為保證實施管理所必需的檔案和資料,不得僅因細微的、非實質性的錯訛拒絕接受申請。”

二、行政許可受理程式是怎麼樣的?

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人提出的許可申請後,可以根據不同的情形分別做出一下幾種處理

(1)予以受理對於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內,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2)要求當場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當場更正錯誤。

(3)限期補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確定的時間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不予受理它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去的行政許可;二是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受理行政機關職權範圍。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許可是由行政機關實施的行為,只有當事人符合條件才能獲得受理,只有獲得批准才能依法的實施行政行為,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如果當事人在經營時超出了行政許可的範圍,那麼是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