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行政處罰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是多久?
對行政處罰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是60天的時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行政複議程式是怎樣的?
行政複議程式是申請人向複議機關申請複議至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複議決定的各項步驟、形式、順序和時限的總和。
1、行政複議的申請
①申請人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複議申請
②申請複議應符合法定條件
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依據
屬於申請複議範圍
屬於受理複議機關管轄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③申請複議應符合法定形式
2、行政複議的受理
行政複議的受理,是指行政複議機關基於審查人所提出的複議申請是否有正當理由而決定是否收案和處理。
行政複議機關應裁決不予受理並告知理由:(1)具體行政行為不涉及複議申請人權益;(2)沒有明確的被申請人(3)不屬於申請複議範圍和不輸受理範圍複議機關的管轄(4)申請複議超過法定期限的,且無正當理由的(5)複議申請提出之前,以向任命法院提起訴訟。
3、行政複議的審理
行政複議的審理室行政複議機關對受理的行政爭議案件進行合法性和適當性審查過程,是行政複議程式的核心。沒有行政複議機關已對行政爭議案件的審理,行政爭議就不可能得到解決,行政複議機關也無法做出複議決定。
審理的期限
行政複議機關自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對複議申請作出處理的期限(5日內進行審查)
行政複議機關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將複議申請副本傳送被申請人期限(7日之內)
被申請人從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向行政複議機關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或證據,並提出答辯期限(10日)
行政複議機關對受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法處理期限和《行政複議法》第7條所規定的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的審查期限。(一般為30日)
行政複議機關自受理申請到作出複議決定的期限以及可以延長期限(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要對於行政處罰的決定提出行政複議的話,一定要注意期限的規定,也就是需要自知道,或者是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跟60天時間之內提出來,因為不可抗力或其他的原因申請進行的情況之下,是需要由有關機關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