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受理範圍>

重審和再審的區別是什麼

受理範圍 閱讀(1.5W)

重審與再審差別:
1.概念方面。重審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重審依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其判決為一審判決。再審是指人民法院對裁判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一次進行審理並重新作出裁判的訴訟活動。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2.程式方面。重審是針對重大失誤的案件判決,判決結束但未執行,是屬於未生效的判決。一般由上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
3.再審是法院判決結束並執行,屬於已生效的判決。一般由人民檢察院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而再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重審和再審的區別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