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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審和二審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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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型別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法院一審和二審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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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與二審的區別是什麼

第二審程式與第一審訴訟程式雖然都屬於訴訟案件的審判程式,但畢竟是兩種不同的訴訟程式,其主要區別如下:
1.審判程式發生的原因不同。一審訴訟程式的發生,基於當事人的起訴權和法院的管轄權;而二審程式的發生是基於當事人的上訴權和二審法院的審判監督權。
2.審級不同。第一審訴訟程式是案件在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適用的程式;而第二審程式是案件在二審法院審理的程式,它是一審案件受訴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在審理上訴案件時適用的程式。
3.審判組織不同。一審法院適用第一審訴訟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組織形式有兩種,即合議制和獨任制。實行合議制的,合議庭可以由審判員組成,也可以由審判員和陪審員共同組成;而二審法院適用第二審程式審理上訴案件只能採取合議制,並且合議庭必須由審判員組成,不能有陪審員參加。
4.審理的物件不同。第一審訴訟程式是以原告的起訴狀和被告的答辯狀為基點展開的,審理的物件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爭議,而第二審程式是以一審裁判為基點,對當事人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審查,審理物件是一審法院的裁判。
5.審理的方式不同。適用第一審程式審理民事訴訟案件,法院只能採取開庭審理的方式;而適用第二審程式審理民事上訴案件,法院可以根據案件事實是否已經清楚等實際情況,選擇採取開庭審理或者徑行判決的方式。
6.裁判的效力不同。適用第一審訴訟程式審結後的判決,在上訴期間,是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適用第二審程式審結後的裁判,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