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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和再審的關係有什麼區別?

判決執行 閱讀(1.84W)

一、二審和再審的關係有什麼區別?

二審和再審的關係有什麼區別?

二審和再審的關係之間的區別是:程式發生的原因或主體不同;提起方式不同;提起訴訟的時間要求不同;審理的物件不同;審理的理由不同;適用的程式不同;審結期限不同;裁判的效力不同。按第二審程式所作的判決、裁定,一經宣告和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是不準再行上訴的終局裁判。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均應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按一審程式裁判的再審案件,在上訴期間內暫不生效;按第二審程式裁判的再審案件,一經宣告和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再審的特點是什麼?

1、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或本院院長;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提起再審的客體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或第二審案件的判決或裁定。

3、我國民事訴訟中提起再審的時間是判決或裁定生效以後六個月內提出;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我國刑事訴訟中再審期限一般可以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但滿足特定條件(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或者原審被告人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或者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即使在刑罰執行完畢兩年之後提出,人民法院仍需受理。

三、提出再審需要用到的材料有哪些?

(一)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列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及有效聯絡電話、郵寄地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有效聯絡電話、郵寄地址;

(二)原審法院名稱,原判決、裁定、調解文書案號;

(三)具體的再審請求;

(四)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及具體事實、理由;

(五)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名稱;

(六)申請再審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二審和再審都是對案件進行了再一次的審理,但是二者在實際上是有著本質上的區別的,在很多方面都是有不同的,因此需要注意的事項和需要提供的證據材料都是有所不同的。二審的結果是終審結果,不能再對二審的裁定結果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