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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和再審的區別在哪

刑事訴訟 閱讀(4.96K)

二審和再審的區別:
1、程式發生的原因或主體不同:二審程式是因為當事人不服一審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開始,即第二審程式的發生,是基於當事人行使上訴權。
2、提起方式不同:二審上訴只能採用書面形式。再審程式的提起方式比較複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應提交申請書和生效法律文書。
3、提起訴訟的時間要求不同:二審上訴要受上訴期限的限制,且期限較短;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二條
對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應當分別裁判。
當事人僅對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訴的,未上訴的裁判在上訴期滿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將全部案卷一併移送第二審人民法院,由行政審判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未上訴的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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