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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被起訴如何應訴?

判決執行 閱讀(9.92K)

一、民事糾紛被起訴如何應訴?

民事糾紛被起訴如何應訴?

如果收到法院的傳票,說明已經被對方起訴到法院,成為被告。此時被告同樣可以利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積極按照法院的指示和相關的法律規定應對訴訟。被告應主動簽收法院發來的的各種文書,及時瞭解法院對案件審判的日程安排,瞭解誰起訴、訴訟的具體內容,並根據內容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的15日內提交即使提交答辯狀。

被別人起訴後應當蒐集證據,積極應訴答辯。被告對管轄權無異議的,應訴答辯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1、答辯狀:正本一份,副本按原告人數提供;答辯狀由被告親筆簽名或蓋章,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公章。

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

2、證據:正本一份,副本按原告人數提。

3、被告主體資格資料:被告是公民的,應提供本身份證影印件。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供營業執照影印件、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影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身份證影印件。

4、被告委託律師代為應訴人的,應向代理律師出具授權委託書,並註明是一般授權或特別授權。

二、被起訴不應訴不到庭可以嗎?

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按期開庭或者繼續開庭審理,對到庭的當事人訴訟請求、雙方的訴辯理由以及已經提交的證據及其他訴訟材料進行審理後,可以依法缺席判決。

如果法院立案,那麼法院會依法取證,並展開審理審判程式。關於對被告的影響無法判斷,但是被告應該積極應訴即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如果行為人被別人起訴之後收到起訴書副本以及法院開庭傳票的應當冷靜下來,可以找律師諮詢一下要怎麼應訴,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被別人起訴了之後要積極應訴,尋找相關的證據來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