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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要如何應訴民事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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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要如何應訴民事訴狀?

被告要如何應訴民事訴狀?

1、理解、吃透起訴狀的內容。按照規定,法院會將原告的起訴狀轉交被告。作為被告,必須吃透起訴狀的內容,明白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做到有的放矢。在此基礎上,才可能制定訴訟方案,“是戰是和”,是否同意調解,己方調解的底線是什麼。總而言之,要對應訴的可能後果做出充分考慮。

2、閱讀應訴通知書,瞭解舉證期限。法院在送達起訴狀時,會一併送達應訴通知書。在應訴通知書中,往往會確定原、被告的舉證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左右。通過閱讀應訴通知書,還可以瞭解案件受理法院、主辦法官、聯絡方式等資訊。

3、與主辦法官聯絡,查閱對方提交的證據。原告的起訴一定有證據支援,因此必須瞭解原告起訴的證據。如果法院沒有將證據影印件一併交給被告,被告應當主動聯絡法官影印或閱讀,做到知彼知己。

4、準備答辯狀、整理反駁的證據。在瞭解基本情況後,可以整理出自己的答辯意見,以便及時提交法院。答辯應當具有針對性,做到有理有據,逐一反駁原告的觀點、要求與理由。同時,應當重視證據的收集,最好是製作證據清單。

5、管轄異議、反訴。如果認為,原告立案起訴的法院沒有管轄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提出異議。如果認為被告也應當承擔責任,那麼可以對原告提出反訴,要求原告依法承擔責任,給對方有力的反擊。當然,反訴要繳納一定的反訴費用。

二、《民事訴訟法》對於起訴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二條 先行調解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條 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在司法實踐中,原告可以根據自己的訴訟請求來向法院進行申請起訴處理,同樣被告也可以準備進行應訴或者反訴處理,司法機關在對案件進行認定時所依據的是有關法律規定,如果在審理後發現並不存在犯罪事實的,是可以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