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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民事糾紛被起訴了怎麼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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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民事糾紛被起訴了怎麼應訴?

因民事糾紛被起訴了怎麼應訴

因民事糾紛被起訴的,應該在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送達起訴狀和提出答辯狀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二、因民事糾紛被起訴了應該怎麼寫答辯狀?

1、部應寫明下列內容:

①標題。標題寫明“民事答辯狀”。

②答辯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欄目,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③寫明答辯事由。答辯理由:答辯的理由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寫法沒有統一的規定,一定要針對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或上內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進行答辯,並可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和理由,以證明自己的理由和觀點是正確的,而容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2、部和附項寫明以下內容:

①呈送的機關。寫為“此致”“×××人民法院”。

②右下方寫明。答辯人×××(簽名或蓋章)並註明年月日。

③附項。註明證物、書證的名稱和件數。

三、被起訴後被告有哪些權利?

(1)起訴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權利只能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享有。

(2)答辯權。

(3)委託訴訟代理人權。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兩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4)申請回避權。

(5)調解權。該項權利包括兩個內容,一是請求調解權,二是達成調解協議權。

(6)反訴權。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訴訟法上稱為本訴)程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該權利亦是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是本訴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權利,是保障本訴被告人民事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

(7)辯論權。

(8)提出證據和質證權。

在民事糾紛中,並非誰先起訴誰就佔有了主動權,正常情況下被告方應該積極應訴,對於被告方來講,如果原告陳述的事實跟理由完全符合實際情況,這種情況下,即便對方起訴,被告方在法院還沒有正式開庭之前,還是可以跟原告協商處理的。